失业登记在哪里办理?流程及材料介绍

2019-04-15 14:11:21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2. 有就业要求的;

  3. 有劳动力的;

  4.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可以去常驻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具体来说,这些人都可以去办理失业登记:

  1. 年满16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原身份的相关证明;

  2. 由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带上上述材料,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即可。

  失业登记有什么用?

  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获得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失业金。

  什么情况需要注销失业登记证?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注销失业登记:

  1. 被用人单位录用;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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