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 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工险权益

2020-08-29 14:16:10

  原标题:四川首部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施行

  “两个全国首次”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和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方面,更是创下两个全国首次。

  解决农民工“参保难”“保障难”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此举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条例》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认定部分权限下放县级

  而为了满足和方便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同时,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不仅如此,《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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