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总资产超21万亿元 基本可以实现“十三五”25万亿元左右目标

2020-10-26 10:01:12

  2016年8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并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到202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4.5万亿元左右,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25万亿元左右。

  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虽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但整体发展保持平稳向上的态势,保费总收入2.72万亿元。如果今年下半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78万亿元,就可以实现该目标。而2019年下半年保费总收入为1.71万亿元,今年下半年保费收入只要比去年增加700亿元,即同比增长4.09%,就可以实现保费目标,实现难度不大。截至2020年6月,保险行业总资产为21.98万亿元,距离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5万亿元左右目标差距不大,也可以基本实现。

  “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保险业保持中高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十三五”期间,我国保费收入由2016年的3.09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4.26万亿元,年均增长8.33%(见图1)。保险业总资产从2016年的15.1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0.56万亿元。全行业净资产由2016年的1.72万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2.48万亿元(见图2),实现了翻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由2016年的2241元和4.16%,增长至2019年的3046元和 4.3%。2017年,我国保费规模超过日本由全球第三位升至第二位,成为全球第二保险大国,并一直保持至今。保险机构数目以及多样化程度也有所提升,截至2019年6月,我国共有保险集团12家,财产险公司87家,人身保险公司81家,养老保险公司8家,健康保险公司7家,再保险公司11家,3家农村保险互助社。

数据资料

  (二)行业乱象得到有效整治,重大风险被妥善处置,保险行业运行平稳

  2015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出现了以万能险乱象、险资举牌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业乱象,对消费者权益和保险行业声誉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16年之后,为规范万能险业务发展,落实“保险姓保”的行业理念,原中国保监会密集出台了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完善人身保险产品精算制度、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等多项规定,保险行业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2018年,银保监会对安邦集团进行接管,由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注资,正式开启安邦保险的风险处置程序。2019年,保险保障基金和中石化集团、上汽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和大家财险,取代安邦集团、安邦人寿和安邦财险。通过银保监会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参与,化解了安邦集团的偿付能力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风险被妥善处置,降低了保险行业爆发系统性风险事件的可能性。整体来看,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运行平稳。

  (三)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保险业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

  保险业一直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排头兵。2018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推出34条扩大银行和保险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其中共有14项涉及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措施(见表)。

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进一步降低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准入门槛,有助于推动形成保险业全面开放新格局。

  近年来,外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市场份额逐年增长,整体实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2018年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占保险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6.33%,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出去”方面,2019年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约为7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700亿元,占行业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75%,保险公司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保险业扶贫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6年至2019年保险业累计为全社会提供保险赔款与给付4.69万亿元,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作用。保险业在重大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覆盖人口达9.2亿。

  2020年是我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保险业持续完善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核心的保险扶贫体系,在扶贫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9年末,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超过270种,基本覆盖常见农作物,备案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425个,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快速发展。2019年,农业保险参保农户1.91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81万亿元,支付赔款560.20亿元,受益农户4918.25万户次。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实施政策倾斜,降低起付线,放宽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水平,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在1000多个县(市)承办了面向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覆盖贫困人口4000多万人。

  (五)监管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保险业监管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2018年3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也更加完善,2016年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正式实施以来,起到了良好的风险防范和预警作用。2017年下半年,原保监会开始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2017年原保监会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并于2018年2月开始试运行。2020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六)行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保险业发展环境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各类文件,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更加适宜的环境。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2020年1月,银保监会联合13部委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从健康保险产品服务、商业养老保险、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以及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方面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2020年7月,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是保险业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监管成本的改革措施。2020年9月,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进一步优化了车险市场的发展环境。

  “十四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环境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谋划好“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十分重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保险业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社会发展方面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我国人口生育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家庭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需要不断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实施和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制观念,推动我国民事法制水平的提升,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社会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商业保险将作为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保险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和多元化,商业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

  (二)经济环境方面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我国和全球的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冲击,世界经济呈明显下行趋势,增长动能不足。我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情况没有变,要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将持续向世界注入新动能,也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长三角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推进,以数字经济、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等为代表的战略新兴产业将引领新一轮的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为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将在各行各业发挥重要作用,保险业在提升自身数据处理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所催生的新的保险产品、服务模式需求。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新技术将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此同时,保险业也应当关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对保险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以及经济增速下行伴随的低利率环境对保险业的影响。

  (三)国际形势方面

  当前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进程中,世界力量对比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近年来,国际形势动荡,不确定性增强,但和平与发展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我们需要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环境中谋求发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成功经验让全世界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球经济深度衰退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将对全球经济复苏发挥引领作用,也为保险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作为世界第二保险大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参与度也逐渐提高,全球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不断优化,各国监管部门合作加深,我国需要基于国内保险业的具体情况,合理充分地利用国际保险业的先进经验。

  同时,我们也看到,全球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阶段,贸易保护主义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的跨境传递加快,经济复苏面临不少新的不确定因素。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增长新旧动能处于转换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经济金融综合经营加快,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压力。保险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发展和监管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十四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前景和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我国未来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宏伟目标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未来一段时期内,保险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中国保险业仍将长期处于黄金发展期。

  立足于当前的国内外环境,按照开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思路,到2025年,我国保险业在已经成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基础上,现代化水平将得到显著提高。保险将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渠道。具体包括,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保险机构体系。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体系。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监管环境进一步优化。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预测,2020年至2027年全球保险市场将迎来全球金融危机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全球保费增长率年均可以达到5.9%,其中寿险保费增长率年均可以达到6.5%,而财险保费增长率年均为4.9%。据预测,到2027年,全球的保险渗透率(保费总额/国内生产总值)有望提升至5.8%,比2019年要高0.2个百分点。分地区来看,未来十年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保费增长率可能放缓,但是仍将高于发达国家。尤其是中国的表现将会非常抢眼,据预测,2020年至2027年中国的寿险保费增长率年均可以达到15.7%,财险保费增长率年均可以达到9.9%。

  “十四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医疗等民生领域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民生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深,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日益增长。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会有更多自由职业者,而“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为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为人民群众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构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格局,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推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承办质量和统筹层次,推动大病保险政策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的倾斜,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发挥商业保险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疾病、照护、生育等综合保障服务。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有序发展面向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的普惠保险,创新开发符合初创企业、科创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业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二)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治体系,健全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提高商业保险在国家灾害治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复杂、人口众多,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总体防治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保险机制在巨灾损失补偿上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因此,要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作用,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治体系,通过完善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发展,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提高商业保险在国家灾害治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结合现有巨灾保险试点的经验,尽快启动巨灾保险全国试点,加快全国性巨灾保险立法,建立巨灾保险中央财政支持机制。提高保险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保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保险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三)加快发展科技保险、绿色保险,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和来源稳定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除了作为经济的减震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之外,保险业还应当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开发科技保险、创业保险、绿色保险等创新型产品,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提供支持。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优势,支持“一带一路”、长三角经济带等国家发展建设规划。

  (四)创新监管理念,进一步促进市场机制完善,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升保险公司的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监管部门要给市场留下探索和创新的空间,有效发挥其作为试错过程的作用机制。实施竞争中立的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保险市场化改革,提升市场竞争活力。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治理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充足、具备创新能力的保险公司给予更大的产品开发与定价的自主权,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市场的竞争活力。坚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顺应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用价格机制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深化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市场准入。减少竞争壁垒,使中资与外国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应当营造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应该逐渐实现一体化,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准入门槛、税制、股权结构的要求等,为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开放的节奏要和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能力相适应。要完善市场准入,为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