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2020-10-30 21:33:44

  10月30日,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当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使用核巨灾准备金;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

  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

  银保监会表示:“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有效手段。”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产品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其次,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此计提标准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最大程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

  具体而言,《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险企应按照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核巨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规定,年度核保险业务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的险企,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核巨灾准备金,计提标准为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年度净利润如不足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核巨灾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计提顺序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之后。

  《办法》还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核事故的发生概率很小,一旦发生损失往往巨大;核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且风险因素和损失构成复杂。

  一位非银分析师也向财联社记者分析称,核风险具有“长尾风险”特征,险司赔付周期比较长。具体而言,一旦出现核灾害,其影响包括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后者的赔付较为简单,但是人身伤害可能涉及到较长周期的理赔,直到这个人恢复健康。

  另一位相关专业人士对财联社记者具体解释称,比如一位客户今年投保,保的是2020年核泄漏给公众造成的损害,事实上可能5年、10年后才发现有人致癌、胎儿畸形。

  上述非银分析师认为,基于核风险发生概率低赔付大的特性,需要险企在每期收取保费时计提非常充足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为此,监管清晰划分了75%的计提标准,同时还要求险企做到“核巨灾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计提顺序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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