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迎来十年来最大变化:主流产品价格将略降 原位癌仍不纳入标准

2020-11-06 21:43:40

  重大疾病保险将迎来十年来最大变化。

  年内相继在保险业内和社会开展征求意见后,5日,中保协、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新规范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最引人关注的是,新规范修订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并且该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

  “30%的比例基本上能够覆盖轻症治愈,可以说是‘把钱用在刀刃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解读称。

  此外,新规范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具体来说,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规范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疾病赔付条件更合理

  新规范还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对消费者来说,在赔付方面,新规范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甲状腺癌将归为轻症范围

  关于甲状腺癌的调整在此次2020版重疾定义规范修订中受到极大关注。此次修订将恶性肿瘤区分成轻度、重度两类,将原属于恶性肿瘤的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划归为恶性肿瘤——轻度,即将其归于轻症。

  甲状腺癌发病率相对较高,是过去重疾险理赔的一大主要原因,也一定程度上让重疾险价格难以降低下来。此次修订后,新的重疾中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归为轻度重疾,并按照轻度重疾进行赔付,也即赔付上限为保额的30%。

  这意味着,以后新的重疾险仍然包括甲状腺癌的保障责任,只不过消费者一旦确诊甲状腺癌后,获赔金额会是保额的30%。同时,对消费者来说的一大好处是保单还会继续有效,为其他重疾提供保障。

  原位癌仍不纳入标准重疾

  另一受关注的疾病是原位癌,此次新规范仍未将其纳入重疾范围。保险业协会表示,首先,在旧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

  此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此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主流重疾险价格将略降

  新规范施行后,重疾险价格高了还是低了?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重疾定义修订并不能与重疾产品的费率简单地关联起来,影响重疾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

  从价格上看,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条件下,重疾险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总体上看,重疾表修订使重疾险产品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大湾区居民有了自己的重疾表

  此次重疾表修订工作,还首次编制形成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病种合计经验发生率专属参考表,这一“大湾区重疾表”将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开发专属产品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精算师协会介绍,此次修订大湾区数据量充足,满足单独编表的信度要求。同时,大湾区重疾险产品的经验发生率与全国重疾经验发生率确实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能够单独编制成表。编制大湾区重疾表,有利于大湾区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湾区专属保险产品的创新。

  银保监会要求,即日起在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进行备案或审批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过渡期持续至明年1月31日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表示,银保监会将从监管角度对执行新的《规范》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新规范各项要求。

  二是明确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是要求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一旦发现炒作停售情况,将给予‘严罚重处’”。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