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七年保险市场准入变更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新增对偿付能力要求

2020-11-10 22:13:12

  财联社记者获悉,时隔七年之后,监管部门再次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向业内征求意见。

  较2013年印发的前一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章节有一些新变化。

  其中,关于分支机构设立一章中,新增第六条: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对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新增对偿付能力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还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对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禁止性条款也有更新。例如新增对处罚的禁止性要求: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申请人下辖的其他省级分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3家次以上的;申请筹建其他分支机构,申请人下辖的同一层级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3家次以上的。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和分支机构撤销两章。其中,保险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而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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