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过渡期 寿险公司发布择优理赔方案以解决新老产品难以选择问题

2020-11-25 14:24:02

  “太好了,还担心买的旧重疾险保障不全了。”在平安人寿推出重大疾病理赔择优方案的消息下,该公司一名客户留言道。近期,中国人寿(601628)、平安人寿、友邦人寿等多家大型寿险公司发布了重疾险择优理赔方案,以解决消费者在重疾险新老产品之间难以选择以及老产品保障不足的问题。

  11月5日,使用了13年的重疾险疾病定义正式更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设置为2021年1月31日。

  在过渡期内,老产品与新产品同时存在。对于消费者而言,老产品与新产品在理赔时各有利弊,到底选哪种才合适?

  比如,同样被确诊甲状腺癌,重疾险保额同样为50万元,按照老产品条款规定,消费者可获赔50万元;按照新产品条款规定,尽管被确诊为甲状腺癌,但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的,消费者最多获赔15万元。因此,若日后被确诊为新产品中的3种轻症,消费者购买老产品将更合适。

  同样是主动脉手术,若通过胸腔镜或腹腔镜进行治疗,按照老产品条款规定,消费者不能获得理赔,因为必须开胸或开腹;而新产品条款则增加了通过胸腔镜、腹腔镜形式进行的相关手术。因此,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将更合适。

  而对于已经购买了老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同样颇有疑虑,有些疾病新产品理赔更为宽松,自己的保障面临缺失。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与老产品相比,新产品赔付更为宽松的疾病有28种之多。

  11月9日,友邦人寿在官网率先发布《关于面向“全佑系列”客户推出理赔“取优”方案的告客户书》,只要是2020年11月9日(含)之后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在就该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时,对保险合同所适用的疾病定义可基于该次理赔“取优”原则,在符合原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规范(2007)”与“疾病定义规范(2020)”两项行业疾病定义规范中进行选择。如客户选择“疾病定义规范(2020)”,除原保险合同的该疾病定义外,公司在处理该次理赔申请时所依据的原保险合同其他任何约定均保持不变。对于拥有多张保单的客户,同一重大疾病对疾病定义规范的选择须相同。友邦人寿还罗列了取优方案适用的47款产品。

  随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等多家寿险公司发布了类似的理赔方案。总体来看,已经发布的优选理赔方案可以理解为,在理赔时,买老产品或者已经买了老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在新老产品中选择更利于自己的理赔条款。

  有先行者,也有未动者。目前推出重疾险优选理赔方案的主要为大型寿险公司,其他寿险公司的重疾险理赔也能优选理赔吗?

  “未推出优选理赔方案的保险公司,该赔也得赔。”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去年年底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这一规定意味着健康险赔付既要尊重条款,也要尊重医学诊断。事实上,友邦人寿在方案告知书中也提到,此次优选方案是为了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理赔时,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这一精神。

  不过,上述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公开透明地推出优选理赔方案,可以让客户更明确自己的权益,比如,多家公司在公布方案的同时,也详细罗列了涉及的具体产品。另外,销售人员也可以此为契机进行营销。

  综合当前情况来看,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否意味着在过渡期购买老产品更为合适?

  “仅从理赔的角度来看,在过渡期内购买老产品确实更合适。”不过上述人士也提醒消费者注意,除了理赔条件以外,价格因素也同样重要。目前各家寿险公司重疾险新产品尚未推出,正在纠结的消费者,可以等新产品推出、老产品尚未停售的时候,对价格进行比较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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