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迎来责任保险新规 不得存在七类经营行为及承保6类风险或损失

2020-12-25 14:19:17

  责任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起施行。

  12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与此前向业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原来的六章37条缩减为五章35条。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办法所称的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办法》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等6类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对于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7类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明确对应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服务内容,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银保监会此前向业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要求,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过,《办法》删去了上述内容。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办法》还要求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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