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将迎来新规 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

2021-01-08 15:22:14

  中国保险网1月8日讯 在中国保险业加速回归“保险姓保”的背景下,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的优势和劣势并存。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也加快了各大保险公司从线下转向线上的步伐。平安保险、泰康保险等保险公司高管上阵,参与网络直播,力争在这个特殊时期通过网络渠道为公司带来最大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直播也反映了各大公司此前拓展在线渠道的计划。

  中国保险网从业内获悉,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条件和专属产品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强调,符合该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对于哪些公司能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问题,《通知》明确,需要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通知》还表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该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专属产品的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在产品名称上,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此外,《通知》还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出了过渡期安排,要求保险公司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

  《通知》表示,自本通知下发后第二个季度开始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协助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高,新生代成为购买保险的主力军,开始有了为家人购买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需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对于保险业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为了促进未来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条款解释和理赔支持,有必要在科技和服务领域继续深化和加强。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