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监管职责分工明确:52家人身险机构划归属地监管 确保有效承接防止监管真空

2021-01-20 14:40:21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继2020年7月财产保险、再保险属地化监管改革文件出台之后,银保监会对91家人身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监管主体改革的意义在于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之间监管责任和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事权分级,对于风控难度大、影响范围广的监管权由银保监会掌控,而日常监管权则由各级银保监局承担,头部人身险公司、专业人身险公司等由银保监会直接负责。这样既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管职责分工明确

  众所周知,《方案》实施前,人身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此次银保监会对91家人身险公司进行划分调整后,由银保监会直管的39家机构中,涉及6家寿险、12家中资寿险、4家外资(合资)寿险、7家健康险、1家相互保险和9家养老保险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管辖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分别为16家和11家。

  王国军表示,此次改革主要是在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权力方面做了更合理的匹配。对属地监管52家公司而言,因与属地监管保险监管机构交流的渠道更加顺畅,因而更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优势,寻求适合公司特点的发展战略空间。

  从《方案》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等事项。银保监局则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日常监管职责划分,《方案》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在《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属地监管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局办理。

  确保有效承接防止监管真空

  为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银保监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深入研究风险特征和监管规律,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全面了解所承接机构状况,摸清风险底数,与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有效衔接,明确监管重点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结合方案内容,对相关处室职责、人员编制等进行调整,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监管职责有效承接。

  其次是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系统建设,统一日常监管流程和标准。编制行政许可操作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要点,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培训,提升银保监局监管能力。

  最后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与各银保监局之间搭建信息收集、汇总、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人身保险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协同做好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