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当地高危领域企业购买安责险 亳州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被罚20万

2021-01-30 13:42:25

  高危领域企业为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称安责险),提供生产作业保障本是好事一件,却因为遭遇强制购买变了味。

  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通报,安徽省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因联合行政机关发文强制当地高危领域企业购买安责险,还确定两家承保单位以及统一全市保险费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被当地反垄断执法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了解,安责险属于企业缴纳费用的商业保险,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自行商定费率。

  联合多家单位发文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通报显示,2019年11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原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原亳州市安监局)和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推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涉嫌垄断。随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2月,原亳州市安监局以政府采购为由,对当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公开招标。2018年5月,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原亳州市安监局在内的七家单位下发通知,在亳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这一方案实施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起至 2021年5月31日。其中,对于当地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船舶等高危行业,要求强制安责险;并在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人员密集场所、装饰、装修、建材、广告安装、电力等其他行业积极推广。

  据了解,安责险项目中标单位为某分公司和某支公司2家保险机构,中标金额为高危行业保费220元/人,其他行业保费200元/人。除特殊情况外,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应当投保的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此外,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责险,并自行商定费率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9月的听证会上,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几点申辩意见。首先,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没有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家承保公司及保险费率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确定,过程中没有排除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因此不存在垄断行为。

  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还称,强制保险是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要求开展。再加上彼时当地没有对应的保监机构,因此原亳州市安监局通知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加相关会议,并联合下发了有关文件,但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并非牵头组织者。因此即便本案构成垄断,亳州保险行业协会也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面对申辩,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认为,《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安责险属于企业缴纳费用的商业保险,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自行商定费率。

  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看来,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原亳州市安监局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确定承保单位并统一全市保险费率的做法,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因此,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七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反垄断法》,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后,对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六家行政机关,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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