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行 扩展监管指标明确三支柱框架体系

2021-02-05 22:50:33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2008年原《管理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优化保险监管、防范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新规在原有规定运行13年后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据悉,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为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形成了初稿。2020年7月起,《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扩展监管指标

  明确三支柱框架体系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在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

  从2020年三季度各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看,共有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除中法人寿外,君康人寿、前海人寿、长安责任等风险综合评级均不达标;而上市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200%以上,且风险综合评级均为 A 类。

  同时,《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其中,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上述负责人表示。

  强化主体责任

  完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其自身管理架构的科学性、制度流程的完备性、数据信息的可靠性等决定了其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相较原规定,《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如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要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激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为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

  此外,《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监管部门除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还明确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作为核查重点。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依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就因安心财险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向其发布了今年首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该公司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对其采取增加资本金,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等监管措施。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