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强调各机构开展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

2021-02-22 11:02:10

  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这旨在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

  相关:2009年,原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将声誉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201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点评:

  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出台的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基础上,根据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新形势进行修订的成果,管理更细,要求更严,有助于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明确了主要适用对象,除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外,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从工作实际出发,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为开展差异性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此外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切实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