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举国体制下巨灾保险重新出发:充分发挥社会制度优势 强化“减量管理”理念

2021-02-24 10:42:24

  一直以来,我国巨灾风险治理采用的是“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以政府为主导,财政为依托,集中力量办大事。高效、快速、大规模地调动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感召,探索出了“对口支援”模式,既体现了互助友爱精神,也缓解了中央政府的压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谓功不可没。

  面向未来,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巨灾风险的“举国体制”面临诸多挑战。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治理“新型举国体制”,重点是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打造灾后重建资金的筹措与积累新机制。

  治理结构:统分结合

  新型举国体制下巨灾保险的重新出发,关键是要重构治理的组织体系,全面整合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高效的治理机制。在实施路径上,关键是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将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相结合,确保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发挥作用。

  就治理结构而言,第一,要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机制平台,即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及其理事会,这个平台既有资金账户的概念,更要有统筹、指导和协调的职能。在制度建设的初期,涉及大量基础性和协调性工作,特别是相关立法等,因此,平台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确保权威性和统筹效率,等到制度基本成熟,尤其是基金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后,则可以逐步淡化行政色彩,过渡为具有PPP性质的“共保体”组织。

  第二,全国巨灾保险基金采用“统分结合”的模式,即按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分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按照我国财政资源管理逻辑、各地巨灾风险暴露的情况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应建立“两级管理”模式,即建立全国和各省两级基金,既兼顾各省的巨灾风险和财政能力差异,又确保巨灾风险基金分配的相对公平。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对省级巨灾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再保险”进行支持,同时,还可以赋予其转移支付的功能。

  第四,在全国巨灾保险基金下,设立巨灾保险共保体,作为一个管理、协调和交互的平台。这个平台,一方面成为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和省级巨灾保险基金的实施主体,将相关政策和巨灾基金转化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实施的市场资源,确保制度的落地。另一方面将扮演经营管理巨灾保险业务的行业自治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开发产品,精算定价,费用政策,统一协调和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和资本市场。

  偿付能力:多方发力

  从实施路径看,首先,要将“偿付能力难题”作为突破的重点。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确立“封顶回调”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击穿风险”。另一方面要以“量入为出”和“以收定支”的思路,循序渐进地积累巨灾保险基金,破解“偿付能力难题”,尽快实现项目突破。然后,按照“动态平衡”的思路,逐步积累、提升和完善。

  其次,要充分调动全国和省级基金两个积极性,无论是巨灾风险暴露,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各省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宜通过因地制宜的方式,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实现差异化保障。

  再次,要充分利用保险市场资源,尤其是网络、技术和服务资源,既要强化对保险机构效率约束,又要解除保险机构经办的后顾之忧。

  最后,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和企业参与巨灾保险。同时,也可以采用一些隐性手段,如将投保巨灾保险作为银行融资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和覆盖面。

  偿付能力始终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难题,而难题的解决,要以勇于探索和内外兼修的思路,动态平衡的方法,牢牢抓住“全国基金”这个关键,从资金筹措和功能放大两个方面入手,通过“组合拳”,破解偿付能力难题。

  从资金筹措的视角看,财政资金的投入可以“量力而行”,不必追求规模。也可充分利用“财政信用”资源,提供付款承诺、紧急融资、融资担保和贴息、发行特别国债等方式,解决资金,特别是初期和短期资金融通问题。

  此外,巨灾保险基金可以作为统筹协调和管理国内外社会捐赠的平台。从功能放大的视角看,要充分发挥政策与市场作用,特别是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分解巨灾风险,差异风险匹配,创新解决工具,实现风险治理效率最大化。

  不仅要用好保险市场,也要关注资本市场,包括通过巨灾证券化、巨灾债券和巨灾期权等方式,分散风险。不仅要用好国内市场,也要利用好国际市场,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此外,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行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特别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巨灾保险业务,提供差异化的巨灾保险服务。省级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全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模式进行。

  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巨灾保险制度涉及大量公共利益的调整,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巨灾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制度优势,强化“减量管理”理念的普及。因此,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共保体和保险行业要扮演好社会巨灾风险治理管理者的角色,同时,要强化科技赋能,提高巨灾风险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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