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险企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2021-02-28 18:12:5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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