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运营审慎稳健 监管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制度建设

2021-03-08 14:50:22

  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总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金融机构运营更加审慎稳健。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

  中小银行首次纳入其中

  《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强调其是机构与监管部门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

  据了解,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上述负责人说。

  同时,《办法》规定适用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架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但并未将中小银行纳入其中。

  此次发布的《办法》首次将中小银行纳入其中,具体要求包括: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

  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办法》还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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