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新规3月施行:达标公司需符合三个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2021-03-17 11:21:59

  险企偿付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开启之月,偿付能力新规的执行更增添了一层特殊意义。

  3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不仅要求更加严格,处罚措施也更多、更重。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就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从《规定》来看,监管部门将对未达标公司采取更加细致的监管措施,新增了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等措施。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银保监会将对其进一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同时,《规定》还增列了重点核查对象,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险企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此举有助于督促险企管理和恢复偿付能力,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对记者表示,《规定》突出了险企经营全面管理的要求,强调了外部市场力量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根据最新公布的险企偿付能力数据,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由此可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改进,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刚性约束。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时这一指标可以作为对公司考量的重要参考,因此也被消费者视为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依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一名精算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一家公司的偿付率为300%,意味着在同一时间能对所有保单理赔3次。所以,只要偿付率在100%以上,就可以保证至少能理赔1次,能确保消费者的保单是安全的。

  那么,是不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呢?并非如此。偿付能力高,并不等于公司实力强。比如一家保险公司刚成立,账户上有资金,但业务还未展开,导致保单很少,此时赔付能力充足率就会特别高,因为要赔的钱很少。一般情况下,偿付能力越高,保险公司理赔的能力就越强。所以,偿付能力也是银保监会考核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对这个指标数字的高低,还需要区别对待。

  根据偿付能力新规,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此外,今年1月,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发布《关于开展压力情景下偿付能力指标测算的通知》,要求各险企在2020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数据的基础上,测算六类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相关指标变化。通常而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与六类压力情景息息相关,包括:权益类资产下跌、交易对手违约、利率风险、重疾发生率恶化、退保率变化和赔付率恶化。与此前相比,此次测试有部分情景构造变化反映出防控风险压力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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