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

2022-09-16 16:49:54

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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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

当事人:王征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存在手续费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参与某单位采购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开招标并中标。但是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将上述参与公开招标获取的保险业务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为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共计保单18份,涉及保费7884.53万元,列支手续费1473.6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其他服务费用。

时任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分管公司团险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王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提供客户服务的留存资料、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截图、投保单及保险单影印件、人身保险业务专业代理委托协议、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王征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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